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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本珍与潘云贵、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珍,潘云贵,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张本珍,女,1952年9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如意家园。被执行人:潘云贵,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康建委。被执行人: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峰,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本珍与潘云贵、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送达后,二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提取了集安市正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另案执行款27386.0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禹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