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则先、毛永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则先,毛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丁则先,男,1932年9月12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毛永泉,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浙0522执2573号裁定书,查封(冻结)毛永泉帐户。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毛永泉帐户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章小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