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皮建丽申请执行黑黎伟、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建丽,黑黎伟,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皮建丽,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黑黎伟,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武伟,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黑黎伟之妻。本院在执行皮建丽申请执行黑黎伟、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黑黎伟、武伟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