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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玉梅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阙志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赵玉梅,女,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玉梅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于2017年3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000.00元,因余额不足不能执行。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