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鼓楼区。乔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李某某应支付给乔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53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乔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登记,等候拆迁处置。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但暂未扣押。5、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情况。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