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振军与邳州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邳州市环保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948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吴声威,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恩娜,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环保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沙沟湖新区行政中心12号楼。法定代表人魏颖哲,该局局长。原告朱某某因认为被告邳州市环保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本案问题得到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