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81号原告:孙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原告妻子),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36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