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81号原告:孙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原告妻子),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36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