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云景与鲁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景,鲁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049号原告:张云景,女,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鲁得刚,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景与被告鲁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云景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