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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米财兴与董利香、董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财兴,董利香,董立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财兴,女,1971年5月21日生,回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利香,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立柱,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上诉人米财兴因与被上诉人董利香、被上诉人董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通知上诉人米财兴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米财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米财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