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淑金申请宣告刘志和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淑金,刘志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特16号申请人陈淑金,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赞海,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志和,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农民,原住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淑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淑金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志和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刘志和无故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2013年12月3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公民特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刘志和为失踪人,至今被申请人刘志和仍下落不明。故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志和死亡。经审理查明,刘志和,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原住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猴石村三组,系申请人陈淑金的丈夫。于2011年刘志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淑金申请刘志和死亡后,本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8月18日在最高人��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六版上发出寻找刘志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志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金系刘志和之妻,也系刘志和的利害关系人,刘志和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满四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一年期间里,刘志和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陈淑金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志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