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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薄桂花诈骗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87号薄桂花:你因诈骗一案,对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一)对于你提出原审裁判认定你诈骗犯罪所依据的补充协议系复印件,且系伪造,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申诉意见,经查,涉案补充协议上“乙方”处“出售人薄桂花”签名字迹和指印经过多次司法鉴定,虽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上海鉴定意见)无法判断捺印是否你所留,但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以下简称博信鉴定意见)确认捺印指纹是你右手食指所捺印,同时上海鉴定意见、博信鉴定意见以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均确认签名是你所写,故可确认你在补充协议上签名捺印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涉案补充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与博信鉴定意见、上海鉴定意见所附补充协议检材内容一致,上述鉴定报告中所用检材均系补充协议书原件,且有证人郭某、梁某等多人证实补充协议原件的签订以及丢失过程,上述证据能够确认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原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二)对于你提出原裁判认定你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本案系民事纠纷,你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意见,经查,原审生效裁判认定拆迁公司与你先签订一份产权调换协议,约定拆迁调换给你两套63平米住宅,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由拆迁公司支付你33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回购你上述两套住宅,其后你借查阅拆迁档案之机,将存档的补充协议原件撕毁,并伪造一份拆迁方损害赔偿合同书,意图隐瞒产权调换协议已被补充协议变更且你已领取补偿款的真相、履行已经作废的产权调换协议,从而实现非法占有政府价值数十万元两套住宅目的的事实,有价格认证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赔偿合同书、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记账凭证、收据,证人证言以及你的供述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你的上述行为已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具有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