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乔仙与葛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乔仙,葛英,徐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乔仙,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葛英,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徐成文,男,199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王乔仙与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网络查控,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徐成文自愿为被执行人葛英担保,申请执行人王乔仙同意解除对葛英银行账户的冻结。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葛英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担保人徐成文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葛英及徐成文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葛英、徐成文均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