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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凡秀、刘长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秀,刘长梗,韶关市曲江区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钢松山物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秀,女,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肖文轩,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梗,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韶钢大道东城花园A3幢201房之二。法定代表人:陈冰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钢松山物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环城西路粤钢松山物流公司大型停车场。负责人:刘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上步北路银湖大厦首层、二层206-222室。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徐如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堃,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曾凡秀因与被上诉人刘长梗、韶关市曲江区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钢松山物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22日,上诉人曾凡秀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凡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凡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曾凡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禹 莉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