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8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小勇与高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勇,高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8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刘小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守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守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账号XXX,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