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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代威与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威,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2民初1397号原告:代威,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新华路******号。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529-7号楼6号。法定代表人:张殿鹏。委托代理人:李博超,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东文化路**组,***********号,系该单位职员。原告代威为与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开房地产”)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英铁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威、被告浩开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李博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威诉称:2015年12月17日,原、被双方在翰林北苑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被告将坐落于八一街南102.31平方米的商住房以436659.08元卖给原告(购房款已于2016年1月1日以住房公积金结清)。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交付原告所购房产,如不能按期交房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6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交付原告所购房产,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8个多月约269天。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047.68元(购房款436659.08*万分之0.6*269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浩开房地产辩称:逾期情况属实,在2017年6月5日已经开始办理入住了,计算金额我们有异议,其他的同意。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原告代威与被告浩开房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南9幢2单元5层38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2.31平方米,总价款436659.08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在9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6的违约金。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房款436659.08元.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2017年6月5日被告开始陆续交付房屋,但原告认为房屋不符合合同第四章约定的交付条件尚拒绝接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047.68元一节,因合同约定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应分段计算,故原告数额计算有误,按合同约定实际数额应为6654.69元。被告辩称对金额计算有异议,时间应计算至2017年6月5日,原告以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拒收房屋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已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代威违约金6654.69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辽阳浩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英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