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王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王占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39号之一原告:杨建国,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王占阳,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告杨建国与被告王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