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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王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王占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39号之一原告:杨建国,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王占阳,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告杨建国与被告王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