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敬战终本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处,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郝敬战,秦文珍,高春生,刘幼华,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幸福街锦都经典。法定代表人蒋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处。住所地:侯马市轻工城B1。法定代表人:郝敬战,该公司经营者。被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金世纪家具城。法定代表人:郝敬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敬战,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秦文珍,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高春生,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秦文珍丈夫,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幼华,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杨杰,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刘幼华丈夫,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部、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秦文珍、郝敬战、高春生、刘幼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侯马市轻工城格瑞欣家具经销部、侯马经济开发区格瑞轩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具正在进入拍卖程序,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文珍的工资收入,保留了被执行人高春生的工资收入作为夫妻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幼华的工资收入,现正逐步扣划中,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惠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