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樊振龙与被执行人马增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振龙,马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110号申请人樊振龙,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水泊寺村1609号。被执行人马增峰,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天镇县三十里铺乡刘家庄村4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振龙与被执行人马增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22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