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金伟与黄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伟,黄良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48号原告:蒋金伟,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黄良坡,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蒋金伟诉被告黄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蒋金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金伟负担。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