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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金伟与黄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伟,黄良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48号原告:蒋金伟,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黄良坡,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蒋金伟诉被告黄良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蒋金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蒋金伟负担。审判员  周秋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