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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启超与钟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超,钟定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845号原告:王启超,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定权,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王启超与被告钟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启超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9739元,减半收取计4870元,由王启超负担。审 判 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方月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