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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代荣与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荣,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1号申请执行人:朱代荣,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组织机构代码70931847-0。法定代表人:吴贵祥,系该公司总经理。男,196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代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09民初9117号民事调解书],应执行案款为支付工资2060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该案由韦勇负责实施。执行中,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除登记在嘉祥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的工业用地一宗外,嘉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正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嘉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渝0109执3774号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渝0109执37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嘉祥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的工业用地一宗(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DXXX字第XX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XXXXX平方米)。经评估,该宗土地的评估价为XXXXXXX元。本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拟于2017年7月3日以评估价XXXXXXX元的70%即XXXXXXX元作为保留价在互联网司法拍卖评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正光电有限公司以嘉祥公司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情况,各债权人正在协商申请嘉祥公司破产或对嘉祥公司资产进行重组并运营土地事宜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拍卖被执行人嘉祥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的工业用地一宗。经本院请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暂缓拍卖。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嘉祥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书,申请对嘉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嘉祥公司认为其近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因素,出现严重亏损,负债累累,除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的工业用地一宗(该宗土地的评估价为XXXXXXX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现尚欠债务XXXXXXX元,嘉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已达到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嘉祥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理由成立,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渝0109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嘉祥光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已告知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各债权人依法向本院破产审判庭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