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谢伟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谢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848886718L。法定代表人许江峰。被执行人谢伟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作出(2016)浙1002民初10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伟伟返还保险赔金33082.48元及违约金、保险费4035.12元,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409元、执行申请费4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谢伟伟所持有的在三门连强电脑有限公司股权,但该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无益处置;本院另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机关、金融理财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谢伟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谢伟伟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谢伟伟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0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