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苍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苍和,李伟,江权,张太刚,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被执行人张苍和,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权,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太刚,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苍和、李伟、江权、张太刚、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苍和、李伟、江权、张太刚、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苍和、李伟、江权、张太刚、张军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苍和、李伟、江权、张太刚、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