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云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58号罪犯王云鹏,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云鹏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402分,表扬二次。(二0一六年三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5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云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