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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袁地文与熊娟唐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地文,熊明权,熊娟,唐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84号原告:袁地文,男,生于1955年6月2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明权,男,生于1965年7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熊娟,女,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唐江平,男,生于1965年5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地文与被告熊明权、熊娟、唐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地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地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袁地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 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