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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41号申请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958258052。被申请人:刘超,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超在承德市双滦区XX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20万元。申请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超在承德市双滦区XX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20万元人民币。二、查封申请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北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