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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志暖、胡俊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暖,胡俊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7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暖,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胡俊尝,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志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俊尝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