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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洪英对于恩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英,于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财保82号申请人张洪英,男,1949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于恩义,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张洪英诉被申请人于恩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恩义账户中的存款272735元予以冻结。并由申请人张洪英向本院提供14万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恩义在账户中存款272735元予以冻结。��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