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民孝与曹绒绒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孝,曹绒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张民孝,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曹绒绒,女,1982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张民孝与曹绒绒离婚纠纷(2017)陕052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曹绒绒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拨,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00元.鉴于被执行人在外地无法取得联系,且其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