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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松与孙庆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孙庆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733号原告:陈松,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荣,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原告妻子。被告:孙庆雷,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300782710217P,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9号文远大楼501-504。负责人:胡家友。原告陈松诉被告孙庆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松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