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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6856号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锋,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骏,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水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邹霞英。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李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