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柱、刘玉柱与李铁军、李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柱,李铁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196号原告刘玉柱,男,51岁,1965年8月13日,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联系方式:150XX****XX被告李铁军,男,联系方式:137XX****XX原告:刘玉柱,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铁军,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玉柱诉李铁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玉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因自己并非本案中适格的当事人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审判员 萨 哈 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布日古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