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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开顺与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开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开顺,男,1946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童吉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开顺因诉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2017)湘0802行初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开顺以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了《关于撤销的回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开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开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坚审 判 员  唐亚平审 判 员  汪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彬书 记 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