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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章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章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九州大道19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1482570809。法定代表人周官友。被执行人章可林,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可林支付货款本金193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12元,执行申请费217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章可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章可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泰基涂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章可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0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秀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