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2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朱镜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朱镜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044号之一原告: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城中区沙尾一路十八巷八座03层(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3981387036。法定代表人:乡金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镜洪,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原告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镜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朱镜洪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元,财产保全费446元,合计879元,由原告四会市标峻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