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容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容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容,曾用名唐桢蓉,女,生于1989年12月20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汉族,专科文化,原成都源广旺物流有限公司旺苍广旺货物仓储服务部员工,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辩护人童荣周,四川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容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08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唐容不服,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8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旺苍县广旺货物仓储服务部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本案应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进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青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蕃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