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广华与华安发展金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华,华安发展金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9号原告:王广华,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华安发展金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华安御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56263585。原告王广华与被告华安发展金寨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广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437元,减半收取5218.5元,由原告王广华承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