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家鹏与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家鹏,纪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613号原告:付家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家鹏诉被告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家鹏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