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家鹏与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家鹏,纪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613号原告:付家鹏,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纪明春,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家鹏诉被告纪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家鹏经本院催交未依法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