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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李春生、朱传凤、王有、吴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李春生,朱传凤,王有,吴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行长。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被执行人朱传凤,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被执行人王有,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被执行人吴丽丽,女,1985年8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李春生、朱传凤、王有、吴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2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英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