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符金兰与周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金兰,周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85号之一原告:符金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周五,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告符金兰诉被告周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符金兰承担。审 判 长 武 宁审 判 员 安 飞人民陪审员 倪利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景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