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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符金兰与周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金兰,周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5民初585号之一原告:符金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周五,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告符金兰诉被告周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符金兰承担。审 判 长  武 宁审 判 员  安 飞人民陪审员  倪利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景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