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峰与张金书、郭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张金书,郭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407号原告:韩峰,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张金书,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大名县人。被告:郭改香,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韩峰诉被告张金书、郭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韩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韩峰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