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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峰与张金书、郭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峰,张金书,郭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407号原告:韩峰,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张金书,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大名县人。被告:郭改香,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韩峰诉被告张金书、郭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韩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韩峰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