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王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8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委托代理人武志勇、轩轲,银行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王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为22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高 峻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