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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字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婕、赵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婕,赵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字2231号申请执行人:徐婕,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赵华明,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华明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婚生女赵徐辰2017年6月至8月的抚养费6000元。二、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胭脂路公寓4栋13层2室房屋(权属证明书号:武房商证昌字第2011004351号,合同备案号:昌090510959号,建筑面积:146.85平方米),产权归申请执行人徐婕所有,所欠银行贷款711089.5元由申请执行人徐婕负责偿还。三、承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500元,以上款项共计6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华明银行存款688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胭脂路公寓4栋13层2室房屋(权属证明书号:武房商证昌字第2011004351号,合同备案号:昌090510959号,建筑面积:146.85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徐婕名下。三、申请执行人徐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陪审员  魏立强陪审员  罗翠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