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德友与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驳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38号申请人赵德友,男,汉族,1955年11月1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原住汉滨区新城办。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雪霞,该公司总经理。驻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杨寨村。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寨项目部。负责人温海鸥,该项目部经理。申请人赵德友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0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同时还申请对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寨项目部所开采的矿石予以查封,责令二被申请人全面停止施工。为此申请人赵德友向本院���供了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1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德友与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制作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全面停工的请求,因汉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0日作出编号为汉安监函(2017)12号文件中明确了该局已经责令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停止建设,并停止井内一切作业行为,因此申请人此项申请的内容,早已通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为得以实现,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事项不予采纳。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寨项目部的申请��因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寨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杨寨项目部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德友除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壹佰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之外的其余申请事项。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贤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