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921、2922、2923、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峰、王海威、张春林、王大国与被执行人武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王海威,张春林,王大国,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921、2922、2923、292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海威,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春林,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大国,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武功,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峰、王海威、张春林、王大国与被执行人武功劳务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2359、2361、2362、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功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