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新爱与朱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爱,朱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96号原告:徐新爱,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丽,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7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65222766。负责人:张同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新爱与被告朱丽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徐新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爱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徐新爱负担。审判员  刘存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