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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周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周某1,周某2,梁某,冯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992号原告:冯某1,男,生于1948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冯某2,女,生于1975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周某1,男,生于1974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定文,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2,男,生于2003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理人:周某1,男,生于1974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梁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3,男,生于1997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冯某3,男,生于1997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冯某1与被告冯某2、周某1、周某2、梁某、冯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某1承担。审 判 长  万 敏审 判 员  夏建英人民陪审员  张丽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晏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