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小萍、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萍,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萍,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组织机构代码:749844678。法定代表人:方玉昌。被执行人:陈瑞,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小萍与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张小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了对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4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及陈瑞的下落,其确认被执行人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陈瑞正在临海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