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德兰申请执行黔南州益生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黔南州益生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谢官冲。被执行人黔南州益生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匀市龙百业大厦九楼903,组织机构代码:58069069-2。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27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本院在执行金某某与黔南州益生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黔南州益生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丁某某现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开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