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韩毅、丁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韩毅,丁晓黎,韩国藩,王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4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住所地:楚雄州楚雄市北浦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431846112F。法定代表人:罗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波、张婷,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毅,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丁晓黎,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韩国藩,男,1943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美英,女,1950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被告韩毅、丁晓黎、韩国藩、王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徐红燕人民陪审员 李绍清人民陪审员 宋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永芳 搜索“”